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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2021年我国水生态环境治理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 2022-05-25
浏览次数: 1267

来源:南洋泵业(青岛)有限公司

近年来,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随着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全面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作为核心理念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制度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名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明确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在此大背景下,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政策加大对环保治理的支持,并进一步加大环保投资总额,提高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国家政策的支持有力的保障了水生态环境治理发展的稳定性、持续性。

1、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理体制

水生态环境治理属于环保行业中的水污染治理子行业,行业主管部门是国家生态环境部;同时,水生态环境治理与资源化领域也是水资源保护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相应受到水利部、发改委、住建部等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主要行业相关主管部门职能如下:

(1)国家生态环境部

负责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等。

(2)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4)国家水利部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等。

(5)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有关标准,传播国内外发展技术和管理经验。

(6)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参与制定国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技术评估、鉴定与推广等。

2、法律法规

污水处理行业的主要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其于 1984年 5 月 11 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先后于 1996 年 5 月修正,2008 年 2 月修订,2017 年 6 月 27 日修正,这标志着我国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并不断深化完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颁布、201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年颁布、2016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 年 8 月 29 日颁布、2018 年修订)等法规,也对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作出相应规定,为加强水污染控制,加快水污染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法律法规制定机构

适用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订了国家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分别就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制订了水污染防治措施,
明确了水污染事故的处置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明确了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以及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明确了我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系,对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作出了相应规定,以及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我国境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明确城镇新区要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加强对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管。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3、行业政策

我国水生态环境治理行业相关的主要政策如下:

时间

政策名称

制定机构

主要内容

2020.5.21

《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银保监 会、全国工商联

优化节能环保领域市场营商环境,报障民营企业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推动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

2020.3.3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2019.4.29

《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

经过3年努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2019.2.14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

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进一步厘清水污染防治装备制造等绿色产业的界定,并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以《目录》为基础,根据各自领域、区域发展重点,出台投资、价格、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措施,着力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

2018.12.31

《长江保护修复 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

明确提出到2020年底,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控断面比例达到85%以上, 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国控断面比例低于2%;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达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7%;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2018.9.29

《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500立方米/天(m³/d
)以上规模(含500m³/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³/d
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确定具体处理规模标准。

2018.9.26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

国务院

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2018.6.16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国务院

总体目标中,全国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0%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5%以内;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
左右;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排查整治入河入湖排污口及不达标水体,市、县级政府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全部清理非法排污口。

2017.10.19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环水体[2017]142号)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水利部

到2020年,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水质优良水体有所增加,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长江流域总体水质由轻度污染改善到良好,其他流域总体水质在现状基础上进一步改善。

2017.01.05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
号)

国务院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加强运行监管,
实现污水处理厂全面达标排放。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

2016.12.31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49号)

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1、到2020年底,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城不低于85%,其中东部地区力争达到90%;建制镇达到70%,其中中西部地区力争达到50%;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2、到2020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3 、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其他城市达到75%;县城力争达到60%; 重点镇提高5个百分点,初步实现建制镇污泥统筹集中处理处置。

2016.11.29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

国务院

加快发展先进环保产业。大力推进实施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区域与流域污染防治整体联动,海陆统筹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促进环保装备产业发展,推动主要污染物监测防治技术装备能力提升,加强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集成创新,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环保产品,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
全面提升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到2020年,先进环保产业产值规模力争超过2万亿元。

2016.11.24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

国务院

全面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雨污分流、清污混流污水管网改造,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消除河水倒灌、地下水渗入等现象。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提升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水平,大力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京津冀区域达到95%;
因地制宜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有条件的应配套建设湿地生态处理系统,加强废水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实现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

2016.11.14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环科技[2016]160号)

环 境 保护部

针对我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存在的关键科技瓶颈问题,进一步研发水污染治理的核心技术。深化印染、造纸、皮革、食品加工、钢铁、石化、制药和有色等重点工业行业和污泥处理行业的清洁生产、资源、能源回收利用与水污染控制的技术集成和应用,建立服务全行业、覆盖全链条的水污染控制和能源、资源回收利用技术体系。

2015.4.2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国务院

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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